Ninja 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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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点进确认「NINJA WIFI服务利用条款」的内容,
若不同意此条款将无法完成租借申请,还请谅解。

 NINJA WIFI服务利用条款

使用规则

第1条(适用的范围等)

本使用规则适用于合同申请者(以下称「申请者」)使用株式会社VISION(以下称「本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讯设备及其附属品(以下称「通讯设备等」)的租赁服务(以下称「本项服务」)。

第2条(条款的变更)

本公司得在未经申请者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本条款。届时,本公司将按照第5条(通知的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向申请者通知变更后的本条款,并在其后适用变更后的条款。

第3条(服务内容的变更)

未经申请人批准,我们可以更改此服务的使用费(包括因消费税税率变化而产生的消费税金额的变化)和随之而来的服务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第5节(通知方法)中定义的方法通知订户已更改的服务内容,此后应用更改的服务内容。

第4条(合同的成立)

申请者根据本公司指定的手续完成申请,本公司批准该项申请时合同即成立。

  1. 所谓本公司的批准申请就是本公司将批准申请之意以「【订货确定】已承接订货」的文件名,通过发送邮件至申请者注册的邮件地址或邮寄等各种通讯手段,通知申请者已批准订购的事项。
  2. 当本公司判定无法提供申请者希望的服务时、或批准申请后也会因其他事由无法提供服务时,将按照第5条中所规定的方法通知申请者。
  3. 如在前项2中已经结算,将立即办理取消结算的手续,并做出不向申请者收取的处理。

第5条(通知的方法)

关于涉及本使用规则及本项服务的事项,本公司通知申请者的方法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短信服务等)、电话、在本公司运营的网站中的公告等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办理。

第6条(本服务的使用期限)

  1. 收费对象的租赁使用期限以1天为单位。此外,将申请者在申请时申报的停留期间作为收费对象期限,如果申告内容发生变更,本公司将相应地变更收费对象期限。
  2. 即使已过本公司规定的归还期限日而尚未确认到通讯设备等在归还期限日之前已送达本公司时,直至确认到已归还至本公司指定地点的期间,将根据本公司规定产生逾期费用。
  3. 如果申请者申请使用本服务的期限超过30天,或者申请者出于其他原因确需考虑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本服务,本公司可能另行与申请者协商相关事宜。

第7条(申请手续)

  1. 申请者在申请者预先同意本使用规则及重要说明事项的基础上,在申请截止期限日之前,在本公司指定的申请书或网络的在线申请页面上填写所需事项,并向本公司提交。
  2. 本公司出借的通讯设备的线路是本公司指定的,在出租之前,应由本公司决定。
  3. 当属于以下各项时,本公司将不批准本合同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产生该 回绝,本公司将向合同申请者通知此意。 回绝,本公司将向合同申请者通知此意。
    • 1.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申请者有可能违反本合同时
    • 2.申请者有可能疏怠本合同中的债务支付时
    • 3.申请者在本合同申请书中故意记载虚假事实时
    • 4.有可能以违法或明显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形态使用本项服务时
    • 5.申请者有可能以损害本项服务信誉的形态使用本项服务时
    • 6.本公司判定因其他事由无法提供服务时

第8条(权利的转让等)

申请者不能向第三方转让或转移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

第9条(申请者信息的变更)

  1. 申请者在变更办理第7条规定手续的申请者信息时,应务必通知本公司。
  2. 因申请者疏怠前项1的通知而不符合申请者和使用者的情况,致使无法使用该项服务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0条(通讯设备等的领取)

  1. 申请者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经营业者处领取通讯设备等。此外,如果申请者在日本境外领取通讯设备,原则上本公司将在申请者的出发日前日之前将通讯设备送达申请者指定的地点。
    • 通过快递或邮寄将通讯设备发送至申请者指定地点的方法(无论在日本境内还是境外。)
    • 在本公司指定的机场提取柜台直接领取的方法
    • 在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海外关联经营业者的营业所、分支店领取的方法
    • 在本公司指定的海外提取柜台直接领取的方法
  2. 如果当申请者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后才表明希望提取通信设备等的意愿,本公司仅在判断可以受理的情况下才在另行向申请者收取“特别紧急办理费用”的基础上接受申请者提出的上述要求。
  3. 如果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或运输延迟等不应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致使不能在预计提取日之前将通讯设备等送达领取地点,或致使申请者无法领取通讯设备,本公司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申请的取消)

缴纳本公司所制定的取消费用后,可以取消本服务。

关于取消费用,请参照本规约第6条(通知方法)。

第12条(通讯设备等的归还)

  1. 申请者应以申请时指定的归还方法,在租赁使用期限终了后,向本公司归还通讯设备等。
  2. 应本着在第6条规定的归还期限之前务必到达本公司指定地点的原则,通过快递、邮寄或亲自携带的方式归还通讯设备等。
  3. 在归还方法中,当选择快递或邮寄时,应使用本公司指定的送货清单。另外,通过本公司指定送货清单以外以及货到付款方式归还的,本公司将另外收取实际费用。
  4. 如果申请延长第6条2项和第3项规定的使用租赁服务的期限,将另外产生本公司规定的各项延长费用,本公司将按规定收取延长费用。

第13条(使用费用)

  1. 根据第6条规定的本服务的提供期限、本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小册子中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本服务的使用费,并在申请者办理申请手续时明确告知该费用的金额。
  2. 在使用本项服务中,无论有无实际通讯,均将产生使用费用。
  3. 进行第21条规定的过度通讯的,将另外收取费用表中记载的追加费用。
  4. 当本公司认为由视为本公司同行业的经营者使用本项服务时,将以不同于费用一览表中规定的通常费用的、根据通讯量的计量型通讯费而计算,并向申请者收取该项费用。
  5. 在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无法确认支付事项的,本公司将收取1年14.5%的逾期利息。
  6. 本公司得在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费用。

第14条(收取、支付方法等)

  1. 本项服务的使用费用的支付方法为信用卡支付或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法。
  2. 在支付本项服务的费用时,需要遵照所使用的金融机构规定的规则。
  3. 关于本项服务,将根据申请者希望的内容(使用地域、期限、租赁通讯设备的台数等),接受保证金或信用卡保证限额。
  4. 当合同期限超过1个月时,将每个月收取费用。
  5. 当申请者就有关本项服务的使用费用逾期不向本公司支付时,本公司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拜访等(但不限于此)等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或联系(以下称「未付费通知」)申请者。
  6. 本公司得将第13条规定的使用费用、逾期利息、第12条规定的逾期费、其它基于本使用规则的针对申请者的债权收取及领取行为委托给第三方。
  7. 当本公司或合作公司以债权收取及领取行为为目的拜访申请者时,申请者应支付本公司或合作公司拜访所需的费用。

第15条(本合同的解除)

  1. 当申请者属于以下各项所示的事由时,本公司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 疏怠本合同中的债务支付或明显有疏怠的可能性时
    • 在违法或明显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形态下使用本项服务时
    • 对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人的使用造成重大障碍的形态下使用本项服务时
    • 违反条款规定的申请者的义务时
    • 对于申请者,提起有关破产、公司重组、清理或民事再生的申诉时
    • 经调查后确认申请者为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以及与之类似的反社会势力,或与这些反社会势力有关联时
    • 其他本公司判定关于解除有不得已事由时
  2.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而停止使用本项服务时,将事前就其理由以及停止使用的日期,按照第6条(通知的方法)规定的方法通知申请者。但当本公司判定为紧急和不得已时,将不通知申请者。
  3. 申请者根据前1项以及前2项被解除合同时,应承担因解除而在本公司产生的所有损害及责任。

第16条(通讯设备等的管理)

  1. 申请者应履行善良管理者的责任维护、管理通讯设备等,在其使用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通讯设备等的转让、转卖、解析、改造、改变、损坏、破坏、遗失、显著污 损(附加标签、切割、上色等)、剥离已附加的标签等
    • 本合同之外的不正当使用
    • 属于通讯设备等使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禁止事项的行为
    • 违反电讯事业法、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以及相关法令的行为
  2. 当本公司判定属于前1项的行为时,本公司得对申请者提出改正劝告,申请者对此必须服从。
  3. 当本公司判定属于前1项的行为时,本公司得提出通讯设备等的强制归还劝 告,申请者对此必须服从。
  4. 当本公司判定属于前1项的行为时,本公司得收取第2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申请者应承担支付此项的义务。

第17条(通讯设备等的遗失毁坏等)

  1. 申请者应按照本公司指定的用法,以履行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使用、管理通讯设备等。
  2. 申请者在通讯设备等遗失、毁坏时或产生失窃时,应立即将其情况通知本公司。另外,无论任何理由,在遭遇遗失、失窃时,直至与本公司联系前不正当使用通讯设备等的通讯费应由申请者支付。
  3. 前2项时,申请者除其理由应归于本公司责任的情况外,作为通讯设备等的修理价款或再购置价款,应另外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赔偿金。
  4. 前2项时,关于NOC(Non Operation Charge=停业损失补偿),将按照实际费用收取。

第18条(补偿制度)

  1. 所谓补偿制度就是申请者或使用者在使用期间遗失、 毁坏通讯设备等以及遭遇失窃时,补偿通讯设备等损害的任意投保的制度。根据第7条办理申请时,只有产生投保申请的申请者适用该制度。
  2. 关于补偿制度使用费以及补偿内容,申请时应另外通过本公司主页等,向申请者出示、介绍。
  3. 遗失、失窃时,应务必取得日本警察署或国家机构的证明书,并向本公司出示。
  4. 在补偿范围中不含第17条第4项的NOC。

第19条(通讯设备等的购买)

原则上禁止申请者购买通讯设备等。

第20条(禁止事项)

申请者在使用本项服务时,不得进行以下各项规定的行为:

  1. 侵害关于本项服务所使用的本公司以及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其他一切权利的行为或有其可能的行为
  2. 违反本使用规则的行为
  3. 违反电讯事业法、手机不正当使用防止法以及相关法令的行为
  4. 对租赁通讯设备的附加物品的安装、改造、拆卸、损坏
  5. 向第三方转租、转让租赁通讯设备、其他提供担保等侵害本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6. 其他本公司基于合理的理由判定为不合适、不符合的行为

第21条(公平使用和限制)

  1. 为了向所有人提供公平公正的通讯使用,根据用户使用的地域的通讯运营商的政策或本公司的判定,当申请者或使用者进行过度通讯(例:1天的网络通讯流量3GB以上)时,按照每个地域规定的标准中断或限制使用。另外,关于视频流媒体、在线游戏、VOIP、FTP等负担很大的通讯,将限制使用。
  2. 如果发生这样的通讯使用的中断或受限,在申请者指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处于一直无法通讯的状态。即使出现这种情况,本公司也不向申请者退还本服务的使用费用。
  3. 本公司按照第13条第3项规定,另行向申请者收取有关过度通讯的追加费用。

第22条(通讯条件)

  1. 签约者仅在通讯设备的通讯运营商(本服务中本公司签约的通讯运营商如附件所示)另行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自营终端设备或自营电力通讯设备在服务区内时可进行通讯。但即使在上述服务区内,室内、地下、建筑物高层、隧道、大厦背面、山谷间、离岛、海面上等信号传输不良的场所(不限于以上示例),也可能无法进行通讯(包括通讯速度下降)。
  2. 通讯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中,通讯需以通讯设备等的通讯运营商另行规定的通讯协议为准。但并不保证该通讯协议中的相关传输速度。
  3. 通讯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中,传输速度可能因通讯状况或通讯环境等其他要素发生变动。
  4. 通讯运营商标示的通讯设备等的最大通讯速度为参数上的最大速度,并不保证可提供一定的通讯速度。

此外,因线路繁忙程度可能造成通讯速度的切换。

第23条(免责声明)

  1. 无论签约者或使用者出于善意或恶意,通过本服务使用通讯设备等,在包含电子书籍终端的智能手机等通讯设备上使用本公司说明的方法之外的方法连接通讯网络时,可能会产生所使用的通讯公司的海外数据漫游费等通讯费。该情形下本公司概不负责。
  2. 若在使用通讯设备的过程中出现故障,签约者和使用者未在使用期间内联系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负责,签约者需支付使用费。
    此外,归责于第16条第1项中规定的本公司以外的通讯公司的通讯故障将不属于本公司的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3. 若在进行第7条(申请手续)中规定的手续时内容发生错误导致对通讯设备等的使用造成妨碍,本公司概不负责,敬请各位签约者悉知。
  4. 对于因使用通讯设备等发生的障碍导致签约者遭受的事故或损害等,无论其原因为何本公司对签约者概不负责。
  5. 本公司对签约者可承担的责任仅限本使用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对于超出此范围签约者遭受的有关使用本服务的利益丧失、数据丢失等损害及其他任何损害(无论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本公司无论理由为何概不负责。
  6. 若使用合同符合消费者合同法(2000年法第61号)第2条第3项中的消费者合同,则视为不适用本使用规则中本公司完全免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在此情形下,对于因本公司的过失(重大过失除外)产生的债务不履行或因不法行为导致签约者产生的损害中因特别情况产生的损害(包括本公司或签约者预见到损害的发生、或有可能预见损害发生的情形)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24条(损害赔偿)

关于申请者使用本项服务,因归于申请者的事由而给本公司带来损害时,申请者应赔偿本公司所蒙受的损害。 关于申请者使用本项服务,当给第三方带来损害时、或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时,申请者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解决此问题,不得要求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万一本公司被其他申请者或第三方追究责任时,申请者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方面解决该纠纷,本公司全部免责。

第25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根据“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之宗旨,履行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妥善地管理签约者的个人信息。此外,在本使用规则中,所谓“个人信息”就是关于活着的个人的信息中,根据该信息中所含的姓名、出生日期等记述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可简单地与其他信息核对,从而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关于为本服务的申请、使用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在为达到以下各项规定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合理处理。
  1. 针对关于本服务等的各种咨询、协商进行回答。
  2. 就本人确认、费用通知和收取、服务提供条件变更通知、服务停止和合同解除等进行联系,发送关于其他服务的提供的通知。此外,在关于服务提供的通知中,包括以下规定的电子邮件的发送,因这些电子邮件与本服务的提供相关,所以即使对于在签订使用合同时,选择了不接收本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的签约者及使用者,也会进行发送。
    • ⅰ)为进行关于订货内容、领取的确认而发送的电子邮件
    • ⅱ)关于出借物返还的电子邮件
    • ⅲ)关于当地通讯障碍信息的电子邮件
    • ⅳ)关于顾客通讯流量使用状况的电子邮件
    • ⅴ)关于停留期间内的当地信息的电子邮件
    • ⅵ)关于停留期间内的数据流量追加购买的电子邮件
    • ⅶ)关于其他我方定义的不会对客户造成不利的必要信息的电子邮件
  3. 发送关于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合作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供的服务销售建议、问卷调查及赠品等。此外,在关于服务提供的通知中,包括以下规定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这些电子邮件仅向签订使用合同时,选择允许本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签约者及使用者发送。
    • ⅰ)来自NINJA WiFi的折扣信息
    • ⅱ)来自NINJA WiFi的礼品信息(电子杂志形式,每周1次左右)
    • ⅲ)关于VISION集团的服务的电子邮件
  4. 为改善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服务或开发新服务,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
  5. 发布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的商品、服务及活动等的通知。此外,这些通知有时将通过电子邮件(特定电子邮件)发送,这些电子邮件仅向签订使用合同时,选择允许本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签约者及使用者发送。
    本公司履行提供服务所需的业务时,可能向业务受托方(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届时,将进行必要且妥善的处理,如选择充分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签订个人信息保护的合同等。
    未获得本人的同意,本公司不会向业务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是,若法令有规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项及关税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的咨询)将遵照其规定执行。
    使用通讯设备等时,签约者应妥善管理、删除签约者使用过的数据、浏览信息、历史记录信息等。对于使用相应终端过程中或合同解除后及返还终端后的信息管理、数据灭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因为本公司是通过整个集团提供综合性服务,关于为签订使用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的条件,在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共同使用。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项目
    取得的个人信息的所有项目都可能被共同使用,但共同使用者将仅使用履行业务所需的最小限度的个人信息项目。
    共同使用者的范围
    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使用者的使用目的
    • ⅰ)为了进行关于各种服务的介绍、研究及开发
    • ⅱ)为了在提供各种服务时进行判断
    • ⅲ)为了妥善履行集团的经营管理业务,如掌握及管理各种风险等
    对相应个人信息的管理负责的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株式会社VISION

第26条(使用规则的变更)

本公司得在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本使用规则。

第27条(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关于本使用规则的适用法律为日本法。在涉及本使用规则或与之相关的纠纷事件时,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

  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troduction

Vision Inc. ("we," the "Company") collects and store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JIS Q 15001:2017 A.3.4.2.5 (Measures to be taken when information is obtained directly from the person in writing under A.3.4.2.4).
This document clarifies the necessary matters conc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the websites operated by the Group, based on the Company's "Privacy Policy."
For announcement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handled by the Group in general, please refer to the Privacy Policy.
Personal information obtained through this entry form is for the purposes of use set forth in the following four paragraphs, and will not be used beyond the scope of these purposes of us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Vision Inc.

Name, Affiliation,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r

Manager: Information Manager, Director and CFO
Contact: 0120-322-440

Purposes of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Our group uses the acquired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1.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ho make inquiries about the Company's businesses is used to respond to inquiries and to send requested materials, etc.
2.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job applicants is used for recruitment processes (selection and related contact, etc.)
3.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ho register as members is used for membership registration processes, product shipping, and related after-sales services, etc.
4.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ishing to receive email newsletters distributed by the Company is used to send email newsletters.
5.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ho apply for any of the Company's services is used to provide the relevant service, for contact relating to it, and information on related services.
6.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ho request estimates any of the Company's services is used to prepare and send estimates, an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n subsequent services
7.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who make reservations for the Company's accommodation facilities is used to make reservations, contact users regarding reservations, and provide information regarding accommodation.
8.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us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urposes of use announced by the Company in its privacy policy.

Provi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third parties

We will not provid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vided to us by users to third parties, except in the following cases. However, we may make share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among Vision Group companies. For details on shared use, please refer to the privacy policy of each Group company.

1. When the individual has provided consent
2. Where required by laws or regulations
3. Where the provision is required for protecting human life, body or property and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4. Where it is especially necessary to improve public health or promote the sound growth of children and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5. There is a need to cooperate with a centr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or a local government, or an agent acting on their behalf, performing affairs prescrib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re is a possibility that obtaining consent from the Person could interfere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aid affairs

Outsourcing the 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Company outsources part of its operations for business management purposes, in order to provide good services to users. We may entrust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a contractor. In this case, we select a contractor whom we believe properly hand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We also stipulate in a contract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proper manag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in order to prevent leakage, and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or will properly manag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users.

Requests for disclosure, etc.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Users may request for the Company to disclose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notification of purpose of use, disclosure, correction, addition or deletion of content, suspension or use, erasure, suspension of provision to third parties, or disclosure of provision records). Requests should be made to the Company'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quiry Desk. In such cases, we will confirm your identity and respond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details concerning requests for disclosure, etc., please conta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quiry Desk below.

3-14 Yokamachi, Saga-shi, Saga 840-0047, Japan
Vision Group Personal Information Inquiry Desk
TEL:03-6834-5845

The voluntary nature of provi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decision as to whether or not to provid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the Company is at your own voluntary discretion. However, if we are not provided with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we may be unable to provide services appropr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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