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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繁體版本的使用守則僅供參考,僅日文版本的使用守則作為合約條文具有正文效力。

NINJAWiFi使用守則

第1條(如適用)

  1. 本使用守則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的數據通訊設備及其附件(「通訊設備等」)的租賃服務(「該服務」)由合約申請人(「申請人」)使用。就本服務而言,本公司與申請人就使用守則內容而訂立的合約在下文中稱為「合約」。
  2. 除使用守則外,本公司就本服務另行訂立的各項條文(包括服務引薦、費用表、幫助、注釋及其他網站載列以及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均構成使用守則的一部分。此外,倘使用守則之內容與有關條文之內容存在沖突,則有關條文將優先應用。
  3. 倘申請人指定第三方(申請人除外)為實際使用該服務的人士(「使用者」),則須要求使用者遵守使用規則。

第2條(變更本利用規約)

本公司或會修訂使用守則,而無須獲申請人批準。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按照第6條所載方式通知申請人有關使用規則的變動,以及使用規則的內容及變動于變動后的生效時間,倘本公司按此方式變動使用規則,則申請人將被視為同意該變動。

第3條(服務性質變動)

本公司可能會更改服務的使用費或其他服務內容,而無須獲申請人批準。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按第6條所載方式通知申請人有變更后的服務內容,此后(如有另外的變更生效時間,則自有關時間以來)將適用變更后的服務內容,并認為申請人已同意該變更。

第4條(申請程序)

  1. 于申請人預先同意使用規則及條文后,申請人須于申請屆滿日期前,在指定申請表或互聯網網絡網絡申請屏幕上填寫及發送必要事項予本公司。
  2. 將予出租的電信設備及其他線路將由本公司指定,并由本公司緊接出租前厘定。
  3. 倘符合下列各項,本公司可能不會接納申請該協議: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向申請人通知有關拒絕。
    1. 倘申請人有可能違反合約的重大原因,
    2. 倘申請人可能無法償還合約責任,
    3. 當申請人在合約申請表或申請屏幕上填寫更多錯誤事實時,
    4. 當本服務可能違反法律或明顯違反公眾規定時,
    5. 當申請人可能以可能損害本公司或本服務的信貸的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6. 申請者是從暴力團伙、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成員消失的時候起經過了5年的人、黑社會組織成員、暴力團相關企業、詐騙者等,社會運動等標榜地球或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被認定為其他這些人的反社會勢力(以下稱為"反社會勢力")或與反社會勢力有關聯的時候。
    7. 此外,當有合理理由認為不可能或不適當提供服務時,

第5條(合約成立)

  1. 倘申請人已完成申請,并遵守指定程序,則本協議將成立。
  2. 本公司在前段的批準指本公司以「訂單確認」訂單的名義向申請人注冊的電郵地址發出電郵,或以郵寄等各種通信方式批準申請。
  3. 于本公司批準后,倘本服務無法提供,本公司將按照第6條所載方式通知申請人。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負責任,即使申請人因該事件而遭受損害,惟本公司不會因該事件而承擔任何責任。
  4. 在上文所述情況下,倘服務使用費已以信用卡結算,則本公司將立即執行清償程序,并不向申請人索償。

第6條(通知方式)

就使用守則及服務事宜而言,本公司向申請人通知之方式包括書面、電郵(包括短郵)、電話及本公司營運網站之公告。

第7條(服務使用期)

  1. 本服務的使用費用產生期間(「收費期間」),以本服務使用期間的一日為單位。本服務使用期為申請時申報的旅行期,惟倘申報內容發生變動,則予以變動。
  2. 倘本公司規定的電信設備或其他設備未能確認到期日(「到期日」)已歸還,則本公司會產生本公司規定的延期費用,直至本公司確認該設備或其他設備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為止。
  3. 倘申請人要求使用服務超過30日,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考慮使用服務一段時間,則申請人可能會另行諮詢。

第8條(禁止轉讓)

申請人不得向第三方轉讓、繼承、抵押、承諾或出售合約地位及合約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第9條(申請人資料變動)

  1. 申請人將即時通知本公司,倘根據第4 條第1 條向本公司提交或發送的資料有任何變動。
  2. 除非本公司因申請人未能獲得前述通知而導致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無法獲得,否則本公司不會負責就申請人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10條(交付電信設備等)

  1. 申請人通過以下方法中的任意一種方式,接收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事業者的通信設備等。
    1. 向申請人指定地點(無論在日本國內或國外)傳遞或郵寄的方式;倘于日本國外收款,則原則上須送達至出發日期前一日。
    2. 于本公司若干機場交付臺直接收取之方法;及
    3. 本公司及本公司相關海外事業者的營業處的領取方法
    4. 直接于本公司若干海外交易所收取之方法;及
  2. 倘申請人希望于本公司特定申請屆滿日期后交付通信設備或其他設備,則本公司可能接納申請人的申請,惟僅當本公司認為可接納時,方可透過另行向申請人申請根據個別回應內容計算的「緊接之前回應費」。
  3. 本公司不負責任,即使本公司無法于預期交付日期或申請人無法收到任何不可抵觸事件(例如天氣不良或運輸事故或延遲事件),而該等事件不屬本公司責任。

第11條(注銷申請)

本服務可通過支付本公司若干取消費取消。本公司已根據本守則第6條(通知方法)知會取消費用。

第12條(退還電信設備等)

  1. 申請人須按申請程序指定的退還方式,于到期日前向本公司退還電信設備等。
  2. 倘申請人選擇郵寄作為退還方式,則須使用本公司指定郵寄函件,郵寄所需成本由申請人承擔。此外,除本公司指定寄送函件外,本集團于郵寄或付還時可另行索償實際成本。

第13條(使用費)

  1. 本服務的使用費按第7條所載的收費期及本公司網站及小冊及其他報告條文所載的每日單位價格計算,本公司應于申請程序時明確顯示使用費總額。
  2. 在服務使用期內,無論有無實際通信,均會產生使用費。
  3. 倘發生第20條所載的過多通訊,本集團可能會另行收取附加費用(如有)(列明費用表)。
  4. 倘使用者為與本公司共同營運的運營商,則本公司會根據不同于收費表所載普通費用的通信量按劑量使用費計算,并向申請人索償。
  5. 倘于本公司指定付款日期前未能確認已付使用費,則本集團可能須收取逾期14.5%之延遲損失。

第14條(例如申索及付款方法)

  1. 本服務之使用費乃根據本公司指定之信用卡付款或其他方法支付。
  2. 支付本服務的費用時,本集團須遵守所使用的金融機構或信用卡公司等規定的規則。
  3. 根據申請人就本服務所希望的內容(例如使用區域、期限及租賃通信設備的數目),本集團可能會接納擔保或信用卡擔保框。
  4. 倘服務使用期超過一個月,則可能須每隔一個月結算一次。
  5. 倘申請人并無就有關服務的使用費支付逾期款項,則可透過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通知或聯絡申請人,包括(但不限于)書面、電郵、電話及訪問。
  6. 本公司可將使用費、延遲損失、延長費用及其他根據使用條例向申請人發票及收取應收款項的行為委派予第三方。
  7. 倘本公司或前一段所載第三方訪問申請人以索償及收取應收款項,則申請人須支付本公司或聯營公司訪問所產生的成本。

第15條(解除本協議)

  1. 倘申請人或用戶符合下列各項的原因,本公司可立即解除合約:
    1. 倘本集團未能支付或可能未能支付合約責任,
    2. 當本服務被使用或可能違反法律或法規時,
    3.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提供服務,或可能以對使用該服務構成重大障礙的方式使用該服務;
    4. 違反使用守則所載義務時,
    5. 當申請人因破產、公司翻新、特別清盤、私募及其他類似法律破產程序而提出申請時,
    6. 當本公司與電信運營商完成全部或部分有關該服務的合約時,
    7. 當申請人被發現屬反社會勢力或與反社會勢力有關時,
    8. 當出現其他重大事件(如符合上述各項)的合約難以持續時,
  2. 本公司將于根據前一條例終止提供服務時,事先以第6條(通知方式)所載方式通知申請人,確認原因及終止提供服務的日期。然而,倘本公司認為不得已緊急情況,則可能無法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須就本公司因根據第一條解除合約而產生的損失作出賠償。

第16條(管理電訊設備等)

  1. 申請人及使用者須注意良好的管理人員維持及管理電訊設備,并不得在使用該等設備時采取以下行動:
    1. 轉讓、轉售、分析、翻新、翻新、損壞、毀壞、丟失、污損(如密封附件、切削、著色)、剝離附件及其他電訊設備;
    2. 非法使用電信設備等
    3. 符合通信設備及其他設備使用手冊所載禁止事項之行為;及
    4. 違反電信業務法例、手機欺詐法例及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行為
    5. 此外,根據服務的性質及用途,被合理判斷為不恰當的行為
  2. 倘允許上述行動,本公司可向申請人作出補救建議,或根據上述條文解除合約,要求退還電信設備等,申請人須遵守該條文。
  3. 不論前述內容如何,倘本公司受損,則須向申請人提出第24條所載的賠償要求,而申請人須就此作出賠償。

第17條(例如)

  1. 申請人將即時聯絡本公司,直至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失去或被盜為止。此外,倘申請人因任何事件而失去或被盜,則未經授權使用的通信費將由申請人支付,直至與本公司溝通為止。
  2.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須另行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償還款項,作為電訊設備等的維修或重新采購費用,惟因失損、減損或被盜原因須歸屬于本公司責任的情況除外。

第18條(補償計劃)

  1. 補償計劃是指申請人或使用者于使用期間失去╱減損電信設備或被盜時,補償電信設備等損失的自愿加盟計劃。根據第4條申請時,本計劃僅適用于已申請訂約的申請人。
  2. 有關補償計劃使用費及補償內容,本集團將于申請時另行透過本公司網站向申請人提呈,并向申請人提供指引。
  3. 于丟失或被盜時,本公司須獲得日本警務署或公司機構的證書,并向本公司呈列。

第19條(買賣電訊設備等)

原則上,申請人無法購買電信設備及其他設備。

第20條(公平使用及限制)

  1. 為向所有方面提供公平通信,根據提供通信線路的運營商(「運營商」)的政策或本公司的判斷,可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停止通信、限制使用或收取額外費用(如適用):
    1. 倘申請人或用戶進行過多通信(例如:每日分組通信費3GB),
    2. 由于電影流媒體、網上游戲、視頻、透過損益及其他重大負擔通訊,導致本公司或電信運營商的電信線路產生過多負擔;
    3. 此外,當有合理原因停止通訊、限制使用或收取額外費用時,
  2. 除非本公司有任何責任,否則本公司不負責任,即使上述事項導致通信終止或使用限制。此外,倘申請人或使用者因停止通信或限制通信而有責任,則不得退還該服務的使用費。

第21條(禁止)

申請人或使用者不得在使用本服務時采取下列各項所載的行動:

  1. 侵犯本公司及第三方就本服務所使用的任何版權、商標或其他權利的行為,或可能出現的行為;
  2. 違反使用守則的行為
  3. 違反電訊、手機欺詐或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行為
  4. 安裝、改造、拆卸及損壞電訊設備及其他附屬物品;
  5. 向第三方出租、轉讓、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出售電信設備的行為;
  6. 妨礙本公司業務或服務營運或減低本公司信貸的行為;
  7. 破壞或干擾本公司或第三方所使用的軟件、硬件、服務器及網絡等功能的行為;
  8. 組成本服務的系統的反向工程、反向編譯、反匯編及其他類似行動;
  9. 未經本公司批準的經營行為,以及提供經營利益資料的行為;
  10. 就本服務向反社會勢力直接或間接提供利益的行動;
  11. 犯罪行為或預告并參與行動的行為
  12. 有其他合理原因之行為,可視為不恰當或不充足;及

第22條(通訊條款)

  1. 承包商僅可在電子書終端、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及其他通信終端(「通信終端」)位于服務范圍內時進行通信,該服務范圍由電信運營商(本公司就本服務訂立合約的電信運營商如附錄所述)另行指定。然而,本集團可能無法通訊(包括但不限于通訊速度下降),即使在服務區內,亦不會傳播室內、地下及樓宇之高層、隧道及樓宇之背景、山水、離島及海洋等無線電波。
  2. 與電信運營商提供的電信服務有關的通信須符合電信運營商另行規定的通信協議。然而,本集團并無就該通信協議保證傳輸速度。
  3. 電訊運營商提供的電訊服務的傳輸速度可能因電訊環境或其他因素而變動。
  4. 運營商呈列的最高通信速度為標準最高速度,不能保證恒定的通信速度。此外,通信速度可能因線路擁擠而轉換。

第23條(免責)

  1. 即使于服務使用期間,倘本公司以除本公司指引方式外的方式連接至通信網絡,本公司的電信公司亦可能收取海外數據漫游費等通信費。即使如此,除非本公司有任何責任,否則本公司不負責任。
  2. 本公司不負責任何申請人或使用者因使用通訊設備而遭受的任何損害。然而,本公司須根據使用守則的規定,就本公司的任何失效事項向彼等提供賠償,
  3. 本公司不會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確保本服務的替代通信方式,即使在使用通信設備方面出現任何障礙。
  4. 倘申請人或使用者因使用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而受到影響,則申請人不得放棄支付使用費。

第24條(賠償)

  1. 就使用本服務而言,倘本公司因申請人或使用者的責任而遭受損害,則申請人須對該損害作出賠償。
  2. 倘申請人或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而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或與第三方存在糾紛,則申請人將以其自身的責任及成本解決該問題,并不致使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關事項歸屬于本公司的責任。
  3. 即使本公司向申請人或使用者承擔因違反責任、違規責任、違反合約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損害責任,除非本公司有意或出現任何重大失誤,否則本公司毋須就特別損害作出賠償。
  4. 本公司承擔的損害責任可以與本公司向申請人提供的服務的使用費等應收款項(無論到期情況如何)以本金額抵銷的方式完成。然而,除非本公司承擔的責任乃以非法行為為基礎,而申請人或使用者的人壽或身體因該等事件而遭受惡意或受損害。

第25條(重新分包)

本公司可將提供該服務所需的若干工作轉授予第三方,申請人須事先批準該工作。

第26條(保密責任)

申請人及使用者須保密處理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披露之非已知資料,惟本公司事先書面接納者除外。

第27條(處理個人資料)

  1. 鑒于《個人資料保障法》的宗旨,本公司將妥善管理有關申請人及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并盡心盡力管理。根據使用守則,「個人資料」指該法定義的個人資料。
  2. 申請人或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將在下列各項所載達致使用目標所需的情況下妥善處理:
    1. 向本公司提供有關服務及其他事宜的各種諮詢,以回答本公司的意見;
    2. 提供有關聯絡(如身份確認、收費通知及索償、服務條款變動通知、服務停止及解除合約及其他服務的通知);及有關提供服務的指引包括發送電子郵件,如下文所載,該等電子郵件涉及提供本服務,因此,該等電子郵件亦會發送至已獲選擇的申請人及使用者,以免于訂立本協議時收到本公司的電子郵件。
      1. 電郵,以確認訂單內容及收件人;
      2. 有關退還租金的電郵
      3. 有關本地通訊故障資料的電郵
      4. 電郵(有關客戶電信使用情況)
      5. 電郵(有關旅游當地資料)
      6. 有關購買額外數據的電郵
      7. 有關不會對本公司定義申請人造成不利影響的必要資料的電郵;及
    3. 就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母公司、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或本公司聯營公司所提供服務,以電話、電郵及郵寄方式進行推薦、調查,并寄發禮物等;有關提供服務的指引包括發送電子郵件,如下文所載,該等電子郵件僅發送予授權申請人及使用者,以供本公司于訂立本協議時發送電子郵件:
      1. 來自NINJA WiFi的貼現資料
      2. NINJA WiFi之酬金資料(約每周一次)
      3. 有關Vision集團服務的電郵
    4. 對改善本公司服務或開發新服務所提供資料進行分析;
    5. 就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商品、服務及活動提供廣告;該等通告可以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特定電子郵件)進行,該等電子郵件僅發送予申請人及獲授權于訂立本協議時向本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的用戶。
  3. 本公司可向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母公司、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以執行提供服務所需的業務。在此情況下,本集團將選擇有足夠個人資料保障的公司,并將采取必要及適當的行動,例如訂立保障個人資料的合約。
  4. 除承授人外,本公司并無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惟不得取得本人同意。然而,法律及法規所規定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97 條第2 條及《關稅法》第119 條第2 條之查詢。
  5. 在使用通信設備等時,申請人應妥善管理及對銷申請人所使用的數據、閱覽資料及履歷資料。除非本公司有任何責任,否則本公司不負責任,以于使用該等電信設備或其他設備期間或于本合約終止后以及于退還該等設備后,消耗資料、管理及數據。
  6. 為向本集團提供全面服務,本公司根據以下條款與母公司、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共同使用申請人及用戶的個人資料:
    1. 共同使用的個人資料項目

      盡管所有收購個人資料項目可共同使用,但共同使用者僅使用進行營運所需的最少個人資料項目。

    2. 共同使用的人士范圍

      本公司的母公司、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

    3. 用戶用途
      1. 就各種服務提供指引、研究及發展;
      2. 就提供各類服務作出判斷;
      3. 確定及管理各類風險,以確保本集團妥善履行管理及管理職責;
    4. 負責管理個人資料之人士姓名或姓名

      Vision股份有限公司

  7. 倘本公司已就個人資料處理事宜(例如私隱政策)另行公布,則本條文中并無列明之事宜須根據有關私隱政策處理。倘有關隱私政策與本條文存在沖突,則本條文的條文應優先應用。

第28條(剩馀條文)

本合同結束后,第5條第3項及第4項、第7條第2項、第8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5項、第14條第5項乃至第7項、第條條第項、第條第項乃至第一條條、第七條條、第條章的規定仍然有效。15 3 16 3 17 19 20 2 23 24 26 29。

第29條(合規法例及司法權區)

本合約的一致法律為日本法律,并根據日本法律詮釋。就與本合約有關的糾紛而言,本集團將根據其訴訟金額由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這些網站使用條款的最新更新時間為2020年4月1日。